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拖沓机和联合收割机挂号,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增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蹊径交通清静法》和《农业机械清静监视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蹊径交通清静法实验条例》等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制订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所称挂号,是指依法对拖沓机和联合收割机举行的挂号。包括注册挂号、变换挂号、转移挂号、典质挂号和注销挂号。
拖沓机包括轮式拖沓机、手扶拖沓机、履带拖沓机、轮式拖沓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沓机运输机组。
联合收割机包括轮式联合收割机、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认真本行政区域内拖沓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挂号治理,其所属的农机清静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肩负详细事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认真拖沓机和联合收割机挂号营业事情的指导、检查和监视。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沓机、联合收割机挂号营业,应当遵照果真、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营业时,对证料齐全并切合划定的,应当按期办结。对证料不全或者不切合划定的,应当一次见告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所有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见告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营业办理场合公示营业办理条件、依据、程序、限期、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质料和申请体现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网站宣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下载和使用。
第六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盘算机治理系统办理挂号营业,完整、准确纪录和存储挂号内容、办理历程以及经办职员等信息,打印行驶证和挂号证书。盘算机治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由农业部制订。
第二章 注册挂号
第七条 首次申领拖沓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挂号前,对拖沓机、联合收割机举行清静手艺磨练,取得清静手艺磨练及格证实。
依法通过农机推广判断的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磨练获得出厂及格证实的,出厂一年内免予清静手艺磨练,拖沓机运输机组除外。
第八条 拖沓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栖身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挂号,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沓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质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实;
(二)拖沓机、联合收割机泉源证实;
(三)出厂及格证实或入口凭证;
(四)拖沓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包管凭证;
(五)清静手艺磨练及格证实(免检产品除外)。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事情日内,确认拖沓机、联合收割机的类型、品牌、型号名称、机身颜色、发念头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核对发念头号码和拖沓机、联合收割机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实、凭证;对切合条件的,核发挂号证书、号牌、行驶证和磨练及格标记。挂号证书由所有人自愿申领。
第九条 办理注册挂号,应当挂号下列内容:
(一)拖沓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号码、挂号证书编号;
(二)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实名称与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三)拖沓机、联合收割机的类型、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名称、发念头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生产日期、机身颜色;
(四)拖沓机、联合收割机的有关手艺数据;
(五)拖沓机、联合收割机的获得方法;
(六)拖沓机、联合收割机泉源证实的名称、编号;
(七)拖沓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包管的日期和包管公司的名称;
(八)注册挂号的日期;
(九)执法、行政规则划定挂号的其他事项。
拖沓机、联合收割机挂号后,对其泉源证实、出厂及格证实应当签注已挂号标记,收存泉源证实、出厂及格证实原件和身份证实复印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挂号: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实、凭证无效;
(二)泉源证实被涂改,或者泉源证实纪录的所有人与身份证实不符;
(三)所有人提交的证实、凭证与拖沓机、联合收割机不符;
(四)拖沓机、联合收割机不切合国家清静手艺强制标准;
(五)拖沓机、联合收割机抵达国家划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六)属于被盗抢、扣押、查封的拖沓机和联合收割机;
(七)其他不切合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情形。
第三章 变换挂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人应当向挂号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换挂号:
(一)改变机身颜色、替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
(二)替换发念头的;
(三)因质量有问题,替换整机的;
(四)所有人栖身地在本行政区域内迁徙、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换的。
第十二条 申请变换挂号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下列质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实;
(二)行驶证;
(三)替换整机、发念头、机身(底盘)或挂车需要提供法定证实、凭证;
(四)清静手艺磨练及格证实。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事情日内磨练相关证实,准予变换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刊行驶证。
第十三条 拖沓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栖身地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统领区域的,应当向挂号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换挂号,提交行驶证和身份证实。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事情日内核发暂时行驶号牌,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将档案密封交所有人。
所有人应当携带档案,于3个月内到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入,提交身份证实、挂号证书和档案,交验拖沓机、联合收割机。
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事情日内,磨练拖沓机、联合收割机,收存档案,核发号牌、行驶证。
第十四条 办理变换挂号,应当划分挂号下列内容:
(一)变换后的机身颜色;
(二)变换后的发念头号码;
(三)变换后的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
(四)发念头、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泉源证实的名称、编号;
(五)发念头、机身(底盘)或者挂车出厂及格证实或者入口凭证编号、生产日期、注册挂号日期;
(六)变换后的所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七)需要办理档案转出的,挂号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名称;
(八)变换挂号的日期。
第四章 转移挂号
第十五条 拖沓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爆发转移的,应当向挂号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移挂号,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沓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质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实;
(二)所有权转移的证实、凭证;
(三)行驶证、挂号证书。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事情日内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后的拖沓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栖身地在原挂号地农机监理机构统领区内的,收回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转移后的拖沓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栖身地不在原挂号地农机监理机构统领区内的,凭证本划定第十三条办理。
第十六条 办理转移挂号,应当挂号下列内容:
(一)转移后的拖沓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实名称与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二)拖沓机、联合收割机获得方法;
(三)拖沓机、联合收割机泉源证实的名称、编号;
(四)转移挂号的日期;
(五)改变拖沓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号码的,挂号拖沓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号码;
(六)转移后的拖沓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栖身地不在原挂号地农机监理机构统领区内的,挂号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名称。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挂号:
(一)有本划定第十条划定情形;
(二)拖沓机、联合收割机与该机的档案纪录的内容纷歧致;
(三)在典质时代;
(四)拖沓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拖沓机、联合收割机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审查院、行政执法部分依法查封、扣押;
(五)拖沓机、联合收割机涉及未处置惩罚完毕的蹊径交通违法行为、农机清静违法行为或者蹊径交通事故、农机事故。
第十八条 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分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讯断拖沓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转移时,原所有人未向转移后的所有人提供行驶证的,转移后的所有人在办理转移挂号时,应当提交司法机关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部分出具的未取得行驶证的证实。农机监理机构应当通告原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所有权转移挂号的同时,发放拖沓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第五章 典质挂号
第十九条 申请典质挂号的,由拖沓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典质人)和典质权人配合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下列证实、凭证:
(一)典质人和典质权人身份证实;
(二)拖沓机、联合收割机挂号证书;
(三)典质人和典质权人依法订立的主条约和典质条约。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拖沓机、联合收割机挂号证书上纪录典质挂号内容。
第二十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典质挂号,应当挂号下列内容:
(一)典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实名称与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二)典质担保债权的数额;
(三)主条约和典质条约号码;
(四)典质挂号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申请注销典质的,应当由典质人与典质权人配合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证实、凭证:
(一)典质人和典质权人身份证实;
(二)拖沓机、联合收割机挂号证书。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农机监理信息系统注销典质内容和注销典质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典质挂号内容和注销典质日期应当允许公众盘问。
第六章 注销挂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挂号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挂号,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实,并交回号牌、行驶证、挂号证书。
(一)报废的;
(二)灭失的;
(三)所有人因其他缘故原由申请注销的。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挂号,收回号牌、行驶证和挂号证书。无法收回的,由农机监理机构通告作废。
第七章 其他划定
第二十四条 拖沓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挂号证书灭失、丧失或者损毁申请补领、换领的,所有人应当向挂号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实和相关证实质料。
经审查,属于补发、换发号牌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属于补发、换刊行驶证、挂号证书的,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
办理补发、换发号牌时代,应当给所有人核发暂时行驶号牌。
补发、换发号牌、行驶证、挂号证书后,应当收回未灭失、丧失或者损坏的号牌、行驶证、挂号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未注册挂号的拖沓机、联合收割机需要驶出本行政区域的,所有人应当申请暂时行驶号牌,提交以下证实、凭证:
(一)所有人身份证实;
(二)拖沓机、联合收割机泉源证实;
(三)出厂及格证实或入口凭证;
(四)拖沓机运输机组须提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包管凭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核发暂时行驶号牌。暂时行驶号牌有用期最长为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拖沓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发明挂号内容有过失的,应当实时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更正。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事情日内予以确认并更正。
第二十七条 已注册挂号的拖沓机、联合收割机被盗抢,所有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向挂号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封存档案。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申请,在盘算机治理系统内纪录被盗抢信息,封存档案,阻止办理该拖沓机、联合收割机的各项挂号。被盗抢拖沓机、联合收割机发回后,所有人应当向挂号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扫除封存,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申请,恢复办理各项挂号。
在被盗抢时代,发念头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或者机身颜色被改变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凭有关手艺判断证实办理变换。
第二十八条 挂号的拖沓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每年举行1次清静磨练。
第二十九条 拖沓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可以委托署理人署理申请各项挂号和相关营业,但申请补发挂号证书的除外。署理人办理相关营业时,应当提交署理人身份证实、经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
第三十条 申请人以遮掩、诱骗等不正当手段办理挂号的,应当作废挂号,并收回相关证件和号牌。
农机清静监理职员违反划定为拖沓机、联合收割机办理挂号的,凭证国家有关划定给予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行驶证的式样、规格凭证农业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沓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执行。拖沓机、联合收割机号牌、暂时行驶号牌、挂号证书、磨练及格标记和相关挂号表格的式样、规格,由农业部制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划定下列用语的寄义:
(一)拖沓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是指拥有拖沓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的小我私家或者单位。
(二)身份证实是指:
1.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整体的身份证实,是指标注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挂号证(照)。上述单位已注销、作废或者休业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实,是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出具的注销证实;已作废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实,是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实;已休业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实,是依法建设的工业整理机构出具的有关证实;
2.住民的身份证实,是指《住民身份证》或者《住民户口簿》。在户籍所在地以外栖身的,其身份证实还包括公安机关核发的栖身证实。
(三)住址是指:
1.单位的住址为其主要效劳机构所在地的地点;
2.小我私家的住址为其身份证实纪录的地点。在户籍所在地以外栖身的是公安机关核发的栖身证实纪录的地点。
(四)获得方法是指:购置、继续、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资产重组、资产整体生意、挑唆,人民法院调解、裁定、讯断,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等。
(五)泉源证实是指:
1.在海内购置的拖沓机、联合收割机,其泉源证实是销售发票;销售发票遗失的由销售商或所有人所在组织出具证实;在外洋购置的拖沓机、联合收割机,其泉源证实是该机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和其翻译文本;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讯断所有权转移的拖沓机、联合收割机,其泉源证实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讯断书以及响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拖沓机、联合收割机,其泉源证实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续、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拖沓机、联合收割机,其泉源证实是继续、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
5.经公安机关破案发回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拖沓机、联合收割机,其泉源证实是包管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实书》;
6.替换发念头、机身(底盘)、挂车的泉源证实,是生产、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
7.其它能够证实正当泉源的书面证实。
第三十三条 本划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21日宣布、2010年11月26日修订的《拖沓机挂号划定》和2006年11月2日宣布、2010年11月26日修订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清静监理划定》同时废止。